答:抢证是指当事人在开庭期间提交证据,而一方当事人在开庭前几天提交证据,仲裁庭来不及向对方送达。
为了表述方便,这里不考虑部分证据在庭审前提交、部分证据在法庭上提交的意外情况。
由于以下原因,搜查证据通常对参与搜查的一方弊大于利:
(一)仲裁庭只在开庭前看到对方当事人的证据,无暇查看突击证据,仲裁庭庭前审查只能依据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 因此,搜查证据无法发挥作用,此时仲裁庭可能会确定案件的走向;
(2)在审理过程中,由于仲裁庭对突击搜查证据的内容不了解,无法有效利用突击搜查证据的突发性,其作用十分有限;
(三)仲裁庭在庭后评议中可以决定案件的裁决方向。 目前,仲裁庭仍未掌握突击搜查证据的内容。 因此,与庭前提交材料相比,突击搜查证据对判决的方向影响更大。 减少。
搜查证据可能带来双重好处。
首先是让对手措手不及,导致他们做出不当反应。
二是让对方事先不知道自己的仲裁策略。
但如前所述,对对方的突击搜查同时也对仲裁庭进行了突击搜查,本质上也是对仲裁庭的突击搜查。
可以说,所有仲裁员都不喜欢当事人进行取证行为,这会给仲裁庭留下不诚实的印象。 对于申请人来说,可能会给仲裁庭留下坏人先诉的印象。 对于被申请人来说,可能会给仲裁庭留下恶意违约的印象。 相比之下裁决吧,搜查证据弊大于利。
标题:裁决吧 证据突袭是指当事人在开庭时提交证据但弊大于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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