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于说清楚了:恋爱时给了“520”的红包,分手后还能拿回来吗? |转发
歌手范晓萱将歌曲《数字恋爱》中的数字“520”比作“我爱你”。类似地,“1314”与“一生”进行比较。今年是2020年,谐音“爱你,爱你”。因此,每年的爱情节期间,情侣、情侣都会通过手机通过微信、支付宝等方式向对方表达爱意。当然,发红包或者转账是必不可少的项目。俗话说:“世间一切无常,行且珍惜”。然而,爱情有时真的很不可靠。前一秒还说相爱,下一秒就分开了。
那么问题来了,恋爱期间发的红包可以要求退回吗?如果我想退货,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为此,笔者检索了相关案例,对恋爱期间发的红包是否被退回的问题进行了初步分析。总结如下:
1、亲密关系当事人发送带有特殊表达爱意意义的数字红包或转账时,原则上应视为赠品,不应视为贷款,也不应视为在赠与范围内。彩礼的范围;见下文[案例1]、[案例3]
2、发送红包或具有特殊爱心意义的转账后,双方通过欠条等方式约定钱款的,以双方约定为准,即视为借款;参见下面的[案例2]
3、恋爱过程中,一方通过语言等方式“强迫”另一方发送带有特殊爱情含义的红包或转账号码的,应视为附有取消条件的礼物。当赠金一方所追求的缔结婚姻的目的不能实现时,解除条件已成立,赠与物即失去法律意义和效力。参见下面的[案例4]。注意:这个案例非常重要,你知道的。
说明:本文中的红包是指金额为5.20元、52.00元、520.00元、13.14元、131.40元、1314.00元等的红包,即与数字“520”、“520”相关的红包。 1314”。
【案例一】
【判决理由】关系亲密的当事人之间发红包或者转账带有特殊含义的数字以表达爱意,在没有其他证据的情况下,不应认定为贷款。
【案例介绍】
廖和黄是初中同学。同学聚会重逢后,黄经常向廖诉说自己对婚姻和生活的不满。廖先生出于对同学的爱,愿意做一名倾听者。
2016年2月16日至2016年8月6日,廖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向黄某转账共计42笔款项。上述微信转账中,具体为:
1、2016年2月17日转账131.40元;
2. 2016年4月6日、2016年4月18日、2016年4月21日、2016年4月25日、2016年4月30日、2016年5月7日、2016年5月13日、2016年5月19日、2016年5月27日、6月3日、 2016年、2016年6月7日、2016年6月8日、2016年6月22日、2016年6月27日、2016年7月4日、2016年7月6日各转账520元;
3、2016年5月19日、2016年6月3日、2016年6月7日、2016年6月27日、2016年7月4日、2016年7月6日转账520元的转账说明分别注明“剩下的我只爱你”我的一生”、“我爱你”、“端午节快乐”、“我爱你”、“亲爱的!生日快乐!”、“我爱你”;
4、2016年5月19日、2016年7月13日各转账1314元,转账指令上分别注明“我爱你一生一世”、“一生一世”;
5、2016年6月6日转账666.66元,注明“亲爱的,祝你一切顺利!”在转账指令中;
6、2016年7月5日转账300元,转账说明中注明“买点水果给父母吃”;
7、2016年7月7日转账2000元,转账指令中注明“给亲爱的买衣服”;
8、2016年7月8日转账300元,转账指令上注明“给干女儿买水果!”。
此外,2015年8月28日至2016年7月21日,廖某向黄某共发送微信红包259个,金额从0.8元、3元、5元、5.2元到188.88元、199.99元、200元不等。元。520元起。
【法院判决书】
一审法院认为,廖某给黄某寄来的钱中,有多张纸条,上面写着“我一生一世爱你”、“我爱你”、“亲爱的!生日快乐!”等字样。从类似的笔记中可以看出,廖先生与黄先生之间的关系已经超越了普通的同学关系,而且廖先生与黄先生之间的付款时间也接近,如2016年2月16日的微信转账4100元, 2016年2月17日微信转账131.4元、2016年3月6日微信转账380元等。支付金额从0.8元到1万元不等,且金额多为零头,如188.88元、13.14元、99.99元等,与民间借贷正常交易习惯严重不符,黄某也向廖某付款,且付款方式与廖某类似。廖某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就借款有约定,且黄某付给廖某的钱实际上是还款,因此无法认定。廖某向黄某支付的款项系借款,故廖某要求黄某返还借款共计121,831.94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廖某与某人之间的银行转账、微信转账、微信红包相互混合、频繁且密切,多次微信转账、微信红包均附有暧昧、祝福等词语。以及诸多付款金额所包含的特定民俗内涵,体现了双方超越普通同学感情的亲密关系。这不是正常的民间借贷交易,也没有贷款协议。
【案例索引】
一审: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6)粤0111民初15121号
二审: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1民终8866号
【案例2】
【判决目的】关系密切的两人发红包或转账时带有特殊表达爱意含义的数字,再以欠条等方式认定为贷款的,应当认定为贷款。
【案例介绍】
沉和王是朋友。
原告沉某称,2017年11月9日至2018年5月6日期间,王某因个人原因多次向沉某借钱。沉某先后通过微信、支付宝、现金等方式向王某支付了9.16万元借款。 2018年5月29日,和解后,原告与被告签署了《借条》号副本,其中称,截至欠条开具之日,贷款本金91600元,利息8400元,同意于2018年6月10日前偿还。同时,该贷款约定逾期利息按10万元按年利率24%计算,直至贷款本息还清为止。并承诺诉讼费、保全费、差旅费等均由被告承担。贷款到期后,王某以各种理由拒绝偿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
被告王某辩称,原告沉某提供的转账记录多为“1314”、“520”、“925”等表达情感的数字,转账行为属于赠与而非借用行为;沉某提供的转账记录大部分是沉某让王某办事或者买东西时,沉某将钱转给王某,王某支付的,不构成借款;在原告与被告交往期间,王某还为沉某花费了大量金钱。综上,原告提交的转账记录不构成贷款,被告为原告花费了较多的资金。因此,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
一审法院查明事实:2017年11月9日至2018年5月6日,沉某、王某进行多次资金交易。沉某通过支付宝共计向王某转账33400元,通过微信向王某转账56077元。 2018年4月15日,沉某为自己和王某支付了前往云南旅游的套餐费4355元和往返机票2950元,共计7305元。 2018年5月29日,王某向沉某发出《借条》号副本,称:2017年11月9日至2018年5月6日,本人王某因个人生活等个人原因,继续缴费。我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和现金向沉借了91600元。这期间,我和沉借了钱用于生活、交通等费用。截至今日,利息为8400元,共计10万元,计划于2018年6月10日偿还。如逾期还款,沉某可依法向王某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所产生的合理费用,包括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差旅费等,均由王某本人承担,并以每年承担10万元为基数。利率为24%,直至逾期利息实际还清为止。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辩称该转让属于捐赠行为。本院认为,虽然原告与被告在借款时是情侣关系,但被告在借款时多次提及该笔款项是贷款或者表达了类似意图,且原告与被告于2018年5月29日和解后,被告向原告开具《借条》,用于2017年11月9日至2018年5月6日的多次资金交易,明确表达了借款意向,双方已就借款事宜达成一致。因此转让应视为借贷;被告王某辩称,原告转给他的款项大部分用于原告本人或原告和被告双方。本院认为,《借条》已表述“……期间,我与沉某的生活、交通等费用均由我借用。”因此,本院对该主张不予支持。
【部分判定结果】
被告王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沉某支付贷款本金91600元、利息8400元,共计10万元。 2018年6月11日起,以91600元为基数,年利率24%支付逾期利息,直至贷款还清之日;
【案例索引】
沉某、王某民间借贷纠纷
一审: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2018)苏0114民初3740号
【案例3】
【判决摘要】双方订婚后,送红包或者转移具有特定隐含含义的资金,应视为男女关系存续期间男方给女方的小礼物,不属于聘礼的范围。
【案例介绍】
张某与江某之间存在订婚关系。订婚期间,张某向姜某支付了4万元彩礼,以供日后结婚之用。张某通过支付宝向江某转账6364元,金额大多为“520”、“1314”等具有特定隐含含义的金额,均发生在两人订婚后。订婚后,双方没有登记结婚,也没有同居。张某将江某诉至法院,要求返还4.6万元礼物。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张某通过支付宝向江某转账共计6364元,金额大多为“520”、“1314”等具有特定隐含含义的金额,且均发生在两方订婚了。应视为男女关系存续期间男方送给女方的小礼物,不属于聘礼范围。
【判定结果】
一审判决:被告姜某、姜二、徐某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连带返还原告张某46000元。
二审判决:1、撤销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2017)民初196号第1182号民事判决;二、上诉人姜某、姜二、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共同将张某返还。一定金额4万元;
【案例四】(小编:这是关键,已经发出的红包怎么拿回来?满足什么条件才能拿回来?)
【裁判观点】恋爱过程中,一方通过要求对方付钱来主导恋爱过程,而另一方则通过迎合对方的金钱需求来维持恋爱关系,进而达到缔结婚姻的目的。婚姻。在关系期间支付或接受金钱并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无偿转让产权的目的可以理解为法律意义上的附条件释放的捐赠。当赠金一方所追求的缔结婚姻的目的不能实现时,解除条件已成立,赠与物即失去法律意义和效力。
【案例介绍】
张某是该县某健身房的会员,陈某是该健身房的教练。由于这种关系,两人于2018年1月见面,张某对陈某产生了好感。此后,张某开始追求陈某,希望与陈某建立恋爱关系。为了赢得陈某的欢心,张某于2018年1月下旬开始通过微信、支付宝向陈某付款。其中,通过微信红包、微信转账支付的金额如下:520年2月1日支付200元2月2日支付人民币(注:520做我女朋友!),2月4日分三期支付2000元人民币(注:520)、200元、1000元(注:520)、520元(注:520)2月6日支付,2月7日分两期支付520元、1413元(注:老婆,(用于买衣服)。2月8日支付52元、520元、 2月9日,分期付款500元,2月11日,分期付款520元,2月12日,付款1314元。 2月13日支付520元(注:情人节快乐),2月15日分两期支付520元(注:新年快乐),2月分两期支付100元、52元、52元16日,2月17日分两期支付52元、100元,2月18日支付199元,2月19日分两期支付199元,支付金额分别为131.4元、100元。 2月21日,支付131.4元。 2月27日,分两次支付了1000元(注:刚才比较忙)和520元。 3月2日,两次缴纳131.4元。50元,3月3日分两期支付500元(注:卡油果补货)、52元,3月6日分两期支付500元(注:祝叔叔生日快乐)、131.4元,100 3月10日分两期支付52元、520元,3月15日分两期支付600元、131.4元,16日分两期支付200元、334.4元(注:喜欢就买!),3月18日300元,3月19日200元,3月21日99.99元,4月1日99.99元99.99元,合计18824.38元。通过支付宝红包或支付宝转账支付的金额如下:1月31日200元、2月3日2500元、2月19日200元、2月27日10000元、3月5日10000元。支付5600元(注:卡友果补款是5600元),3月8日支付999元(注:女神节快乐,亲爱的!),3月29日支付4000元,3月30日支付4600元,及以上共计28099元。此外,张某还给陈某的手机和加油卡充值。上面支付的钱除了极小部分是张某主动缴纳的外,剩下的大部分钱都被陈某用来买手机、买衣服、修理车辆、补充油料和水果物资、偿还债务。信用卡、吃饭、看电影等。询问张某原因后,张某付钱给陈某。上述款项注明为“补充困油果5600元”、“困油果两箱”、“补充困油果”等转账。事实上,张某并没有向陈某购买商品,而是应该向陈某付款。这是应某人要求发表的评论。
一审法院认为:张某、陈某均已达到结婚年龄,而陈某的回答是自己已经32岁了,渴望组建家庭,这表明他与张某交往是以结婚为目的的。结合张某与陈某的关系,何暗示,在确立关系后(2月19日),他曾多次向陈某支付大笔金钱。此后,张某付给陈某的钱应该被认为是为了巩固两人的爱情关系。进一步达到婚姻目的的赠与是带有解除条件的赠与。当恋爱中的男女因感情不和而无法继续维持恋爱关系或顺利结婚时,男方要求返还捐赠财产的诉讼应予支持。赠与合同的特点是赠与人将其财产无偿转让给受赠人,但前提是不存在等值、补偿或任何关系的缔结或解除。爱情中的礼物是一种不同于普通礼物的特殊性质的礼物。以恋爱关系或婚姻为目的,恋爱双方将财产无偿赠予对方,而不仅仅是为了无偿转让财产权。事实上,赠与的这种特殊性质是带有解除条件的赠与,即如果不满足解除条件,(恋爱关系尚未解除或双方已建立婚姻关系),则赠与继续有效且礼物属于接收者;反之,如果满足解除条件(恋爱关系解除或婚姻尚未缔结),赠与就失去法律效力。捐赠的财产应当退还捐赠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122条规定,“他人无合法依据取得不正当利益的,受到损失的人有权要求返还不当利益。”受赠人拒绝返还捐赠财产的,构成不当利益。利润。
二审法院认为:在本案双方爱情关系的建立、巩固和发展过程中,由于爱情价值观的错位,一方以要求对方付出金钱的方式主导了爱情过程,而另一方则通过迎合对方的经济需要来维持爱情。这样关系就达到了缔结婚姻的目的。在此期间,双方在交易过程中支付或收受款项的目的不同,并非单纯以无偿转让产权为目的。由于被上诉人张某应上诉人陈某的请求或者指示,在短时间内多次向上诉人陈某支付金钱,从法律意义上可以理解为附有撤销条件的赠与。当无法达到张伟所追求的目的,且满足以结婚为目的的解除条件时,捐赠就失去法律意义和效力,受赠人陈某应当将捐赠财产返还给捐赠人张伟。
【判定结果】
一审:陈某自判决之日起10日内向张某退还18600元。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索引】
用户评论
看完这篇文章,我豁然开朗!原来爱情和金钱之间还有这么一层复杂的关系。
有14位网友表示赞同!
我一直很好奇,在浪漫的情人节要不要主动出击,看来答案藏在数学里呢。
有7位网友表示赞同!
这下子我在“520”发送红包的时候心里有底气多了,希望另一半不会误会我哦。
有20位网友表示赞同!
这篇文章用一个生活中的小细节,引出了金融和法律的知识,挺有意思的。
有15位网友表示赞同!
我觉得如果分手了还能要回红包,那不是把情人节的浪漫变成了经济游戏吗?
有13位网友表示赞同!
原来“520”的数字背后,还有这么多深层的经济逻辑和心理学思考。
有16位网友表示赞同!
恋爱中的小甜蜜居然能用经济学原理解释清楚,真是大开眼界!
有20位网友表示赞同!
对于“分手能要回红包”这个话题,我之前总是觉得问起来有点尴尬。
有8位网友表示赞同!
看完这篇文章后,我和朋友讨论起这个问题来也更有依据了。
有15位网友表示赞同!
原来爱情的小细节背后居然有这么多复杂的经济链条,挺让人深思的。
有13位网友表示赞同!
这篇文章让我开始意识到,在热恋中做的一点小举动都可能被解读为经济行为。
有12位网友表示赞同!
我很感激作者能以这种方式普及金融知识,让爱情和金钱的关系更加透明化。
有11位网友表示赞同!
“520”红包的习俗在恋爱中的象征意义,这篇解析得很到位!
有7位网友表示赞同!
我希望以后在这样的庆祝日子里,大家都能理解和尊重彼此的感受和经济考虑。
有10位网友表示赞同!
看完这篇解读,我对未来的情人节有了更多的思考空间和更健康的心态。
有11位网友表示赞同!
文章提到了分手后的问题,也提醒我们在热恋时应该更加理性和通情达理。
有19位网友表示赞同!
“520”背后的意义,让人在享受浪漫的同时,也不忘经济的智慧。
有18位网友表示赞同!
看完这篇文章,我对伴侣之间如何处理情感及财务细节有了更深的理解和尊重。
有6位网友表示赞同!
希望更多人在恋爱时能多一分理智,少一些误解和困扰。
有10位网友表示赞同!
“520”不再只是一个数字游戏,而是爱情与经济之间的一次深刻对话。
有18位网友表示赞同!